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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策

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時間:2018/11/13 浏覽量:

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爲推動深圳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加快建設以創新爲引領的現代化産業體係,加快把深圳打造成爲競爭力影響力卓著的創新引領型全球城市,制定本政策。

一、發展重點和工作機制

(一)本政策適用于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我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産業。

(二)深圳市新興高技術産業發展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我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工作,解決跨區域、跨領域和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各産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政策推進落實、扶持計劃組織實施、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區(新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

(三)市財政每年安排預算,設立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采用直接資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關單位組織實施創新能力建設、産業化、應用示範推廣、産業配套服務體係建設等項目。

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四)引導全社會加大基礎研究支持力度,對推動我市在前沿領域取得原始創新突破的基礎研究學科布局項目,以及支撐産業技術需求的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予以最高300萬元支持。

(五)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加強合作,圍繞我市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的瓶頸和薄弱環節,組織實施重點領域核心技術攻關項目,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六)支持承擔國家、省(部)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參與或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上級資助資金和市級配套資金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

(七)支持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載體,予以最高3000萬元支持。支持建設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最高1500萬元支持。

(八)支持建設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以及符合國家政策和我市需求且已開始實質性建設的國家級創新載體深圳分支機構,予以最高2000萬元支持。

(九)支持建設市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台、企業技術中心等市級創新載體,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其中,市級創新載體建設分爲組建和提升兩個階段,每階段分別予以最高500萬元支持。

(十)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圍繞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産業應用基礎平台等建設需求,開展必要的科學實驗、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預研,依托設施或平台開展具有重大引領作用的跨學科、大協同創新攻關,專項資金予以經費保障。

三、促進産業高端發展

(十一)鼓勵企業加快工藝、技術、産品高效轉化,建設中試基地和中試生産線,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十二)鼓勵企業以市場爲導向,推動技術創新、産品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開展新産品、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應用示範推廣,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十三)支持企業實施自主創新成果産業化項目,采用“事前立項、事後資助”的方式,予以最高1500萬元支持。

(十四)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開展産學研用合作,以基礎研究、技術開發與産業化應用示範爲重點,聯合組織實施“創新鏈+産業鏈”融合項目,予以每年最高1500萬元支持,支持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十五)支持承擔國家、省(部)産業發展計劃(專項)項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且資助資金與國家、省(部)資助資金總和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

(十六)對重點引進的國際高端研發型企業,以及可填補我市産業鏈空白、經濟和社會效益特別突出的重大産業項目,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後,專項資金予以研發費用、設備購置補貼等綜合支持。

四、拓展金融支持手段

(十七)探索設立産業化中試基金,加大對重點領域中試環節精准扶持。專項資金對海外並購基金、中試基金投資的企業和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十八)加強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對企業實施的産業化項目,予以最高3000萬元股權資金支持。其中,資助資金分爲股權投資和直接資助兩部分,每部分資金分別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十九)支持企業采用銀行貸款、債券融資方式實施重大産業化項目,按照貸款或債券利息總額的70%予以貼息支持,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十)引導銀行爲中小企業提供産業化信用貸款支持,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按照貸款本金損失的50%予以風險補償,按照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貼息支持。

(二十一)引導擔保機構爲中小企業提供産業化擔保貸款支持,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按照貸款本金損失的50%予以風險補償,按照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貼息支持,按照擔保費用的50%予以擔保補貼。

(二十二)引導融資租賃機構爲企業提供産業化設備融資租賃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按照本金損失的40%予以風險補償,按照融資租賃利息的50%予以貼息支持。

五、提升産業配套服務能力

(二十三)依托國家和省級“雙創”示範基地以及市級創新創業基地,支持建設資源共享、檢驗檢測等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二十四)鼓勵企業爲開拓國內外市場,滿足其技術、産品及服務符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上市要求,取得各類市場准入注冊、認證和許可,予以最高500萬元事後支持。

(二十五)引導行業協會、産業聯盟、新型智庫等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産學研合作、科技和産業創新平台規劃建設、標准制定、決策咨詢、行業交流等服務,予以最高300萬元支持。

(二十六)支持高校、企業、行業協會等機構主辦或承辦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國內外知名展會、高端論壇等活動,予以最高300萬元事後支持。

(二十七)支持各區(新區)在重點産業領域實施應用示範、區域集聚試點、制造業創新中心、産業創新中心、産業基礎設施群等重大工程包項目,專項資金予以配套支持。

六、創新管理體制機制

(二十八)積極探索項目招標懸賞制度,采用項目經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機制,面向全球招標懸賞任務承接團隊,重點解決前沿技術工程化和關鍵零部件研制等瓶頸問題。

(二十九)推行項目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試點,産業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評價等項目管理工作,對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管,並提供相關條件保障。

(三十)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制度,項目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責任主體,若存在失信行爲且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將依法限制申請專項資金扶持。全面推行合同契約管理,建立項目單位及其責任主體信用積分管理制度。

七、其他

(三十一)對獲得市戰略性新興産業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區級專項資金予以配套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市級專項資金資助金額的50%,對采用融資貼息方式的,市區兩級資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的70%。

(三十二)各産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政策,結合不同産業發展特點和實際情況,出台相關細分産業領域的支持政策或措施。各産業主管部門應在本政策出台後,3個月內制定實施細則。

(三十三)本政策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以及機器人、可穿戴設備和智能裝備、未來産業振興發展政策(深府〔2009〕180號、深府〔2009〕238號、深府〔2009〕240號、深府〔2011〕124號、深府〔2011〕210號、深府〔2014〕33號、深府〔2013〕122號、深府〔2014〕97號)同時廢止。